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4-09-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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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广水市应急管理局(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朱烈芳

被委托单位:广水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甲方是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法定职权。乙方是经广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县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类事业法人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受委托组织条件。鉴于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等实际,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实施,经研究,甲、乙双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

(四)《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六)《广水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广委办发〔2019〕56号)

(七)《广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设置及编制核定的批复》(广市编发〔2007〕102号)

(八)《应急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2020〕88号)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在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

三、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在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以下具体权限:

(一)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不含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乙方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委托处罚相关规定。

对于检查中发现超出委托权限的事项,乙方应调查收集证据并提请甲方依法实施。对于不属于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以甲方名义移交有关部门。

)行政奖励。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委托期限届满时,甲方根据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可继续委托。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监督指导乙方实施受委托事项;

2.根据委托事项实施情况决定继续委托或解除委托并进行公告;

3.对乙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

4.为乙方行政执法人员申办行政执法证。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以甲方的名义实施受委托事项;

2.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加强机制、人员、装备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持续符合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法律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实施受委托事项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的,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乙方负责听证、复议、诉讼相关准备工作;

(三)鉴于乙方现有财务管理模式,因乙方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需要国家赔偿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委托期间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职责等发生变化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五)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甲方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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