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镇办机构
2.5咨询机构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3.2舆论引导
3.3风险控制
3.4隐患整改
3.5队伍准备
3.6预案演练
3.7宣传培训
3.8检考核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4.4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指挥协调
5.4处置措施…
5.5社会动员
5.6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援助
6.3调查评估
6.4恢复重建
7信息发布
8应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8.2财力保障
8.3物资保障
8.4基本生活保障
8.5医疗卫生保障
8.6交通运输保障
8.7治安维护
8.8通信与信息保障
8.9气象水文服务
8.10公共设施保障
8.11科技支撑
8.12法制保障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10.2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1)突发事件分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冰、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和通信、信息网络、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事件等。
(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涉及事发地域跨镇办或超出事发地镇办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做好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综合评估和应对准备工作,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现有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成效;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依据,由市政府制定、修订并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为应对某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镇办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办分别制定并发布实施。各镇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分别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中央、省属在广企业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在报所在镇办备案的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6)举办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中央和省属在广单位市属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15天报所在镇办备案,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广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各党组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组织修订和完善我市突发事件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市应急委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属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在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或协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演练、调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镇办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
2.4镇办机构
各镇办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作为本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参照本预案设置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确定其职责并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应急管理工作。
2.5咨询机构
市政府设立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与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规划和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3.2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管理、突发事件舆情分析评估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风险控制
(1)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镇办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隐患整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个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驻广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5队伍准备
各镇办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加快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基层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6预案演练
(1)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
(2)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各地、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其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3.7宣传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市委党校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各类新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公益宣传。
3.8检查考核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提供设备设施,配备人员,分析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2)各镇办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突发事件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镇办,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镇办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所辖单位确定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镇办和有关部门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镇办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市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评估,并视情况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或相关地区通报。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市政府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一级、二级突发事件的预警,市政府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经上级政府同意后,以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驻广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通报。须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突发事件预警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级、四级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视情况发布预警警报。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警报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发布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警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3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迅速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建议、劝告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它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4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信息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事发地镇办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的有关信息,包括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的公共事件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详细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迅速将接报的信息整理汇总上报市应急委主要领导,同时将市应急委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地主要负责人,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同时必须报告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起因、影响、发展趋势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的镇办及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镇办或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地或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派负责人到现场劝解、疏导。
(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除采取同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措施外,要迅速上报省政府和随州市政府,对无力处置或需要支持、帮助的,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
5.3指挥协调
需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镇办和有关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视情况向上级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尚未启动应急预案的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镇办或单位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与此相关的其它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地方预案应当随之启动。
(2)积极组织现场施救。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施救或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调用其它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它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相应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其类别、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并立即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征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场地、工具,请求上级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6)组织群众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除采取以上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立即组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暴力冲突的当事人予以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合、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5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市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单位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企事业单位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6应急结束
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在确认突发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批准预案启动的是上级政府,市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处置的请示,得到批准后市政府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所在镇办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所在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害核定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它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所在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自行安排,没有能力或确需市政府支持的,可以提出请求。
6.2社会援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在应急处置工作结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办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向上级市政府报告。
6.4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所在镇办应当立即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
(2)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责,事发地所在镇办组织实施。
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广水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8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驻广部队、武警官兵、公安消防和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较大财政难的镇办,可以申请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出救助方案,报批后实施。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3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别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质储备保障体系,并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8.4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所在镇办应当确保避险场所符合规定要求。市民政局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搞好现场和后续救治预防。
市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合理设置和建立急救站(中心)。
8.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抢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7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驻广武警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
8.8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局、市文体新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等信息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8.9气象水文服务
市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市水利局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资料和信息服务。
8.10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救援需要,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8.11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卫星遥感系统等,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平。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能力。
8.12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要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司法局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9.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办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0.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广政发[2007]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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