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住建行决字〔2023〕16-1号
被处罚人:湖北腾云********公司
地 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
法定代表人:夏****
被处罚人:邱****,男,60岁,湖北腾云********公司项目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 电话:1867277****住 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广水市蔡河镇****建设的“产业********示范综合楼”项目中,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2011.83㎡,实际总建筑面积3518.9㎡,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1507.07㎡,工程合同价款2109898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为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住建先告字[2023]1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住建听告字[2023]16-1号),告知了你(单位)对本机关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明确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北腾云********公司及湖北腾云********公司责任人员邱****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湖北腾云********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贰万壹仟零玖拾玖(21099)元罚款;
2、对湖北腾云********公司责任人员邱****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壹仟零伍拾伍(1055)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
账 号:4200181373********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住建局
2023年1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