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4-07-26
  • 信息来源:广水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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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燃气平稳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运营单位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家和湖北省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或在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等区域从事打桩、建设建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急预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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