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元因保管不善,将鄂(2020)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6096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兴元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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