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5-11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广政征告字(20232号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对拟征收S211省道广水市李店至太平段改扩建工程地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广水市李店镇新峰村、飞跃村、迎春村、李店社区、麻城村,太平镇太平社区、猫子湖村、群联村、七里冲村等2个镇9个村(社区),土地面积28.9497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以广水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勘测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及现状

征收土地拟用于公路用地;土地面积28.9497公顷,其中农用地27.9659公顷(耕地16.9796公顷),建设用地0.9051公顷,未利用地0.0787公顷。

三、征收土地费用及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州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四、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途径

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执行,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地的全部所有权人、全部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广水市调查结果为准。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3、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202341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