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1-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广政征告字20242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广水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广水市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城郊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我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广水市拟征收城郊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等地共计6.4054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双岗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6.405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4.6612公顷(耕地4.6546公顷,建设用地1.7442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广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22〕4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65.8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68.7182万元、安置补助费253.0774万元、青苗补偿费17.9784万元,合计439.7740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广政发2022〕4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城郊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城郊街道办事处双岗社区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在本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反映。经办人员:程建华,联系地址:广水市三环路652号,联系方式:0722-6296803。反馈方式: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实名签字或盖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公告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被征地涉及镇(办)及村(社区),并已在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guangshui.gov.cn/

特此公告。



广水市人民政府

2024112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