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自然灾害领域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险情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本部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对象
发生在本市境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
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其他地质作用造成的有关地质灾害。
二、重点监测的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
(一)监测范围。原则上全市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都属于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的范围,在每年汛期地质灾害巡查中,应重点核查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估。
(二)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
(三)组织形式。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管员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三、汛期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一)汛期排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每年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期,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责任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二)群测群防监测。利用已初步建成的群防网络,由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四、监测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一)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各执法中心、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业权和地质灾害防治股,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镇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二)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小分队。小分队队长由局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各执法中心、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设备和器械配置。地质灾害专业应急设备应包括:对讲机、雨具、铁锹、手电等。
(四)监测责任划分。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落实到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村。
2.危害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3.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防灾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五、应急响应程序
(一)速报制度。针对不同级别的地质灾害,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不同的速报制度。
1.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地政府应及时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地政府应及时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和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速报内容。主要包括汛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应急措施。出现险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三)应急响应结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地质灾害防范监测措施
(一)各执法中心、国土资源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提高防灾意识、防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各执法中心、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值守,确保通信畅通。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并按规定时期组织巡查,以增强快速反应能力。要认真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要切实安排好节假日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以保证能够随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群众和“四位一体”网格员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对已发现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好防灾、转移预案,落实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人员,确保防灾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执法中心、国土资源所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预案,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预警,及时了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预测和预报。
(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各执法中心、国土资源所要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时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信息转发到每一位“四位一体”网格员手中,判断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更好地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现灾情,及时上报,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努力把灾害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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