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832号)《市委编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职责划转等事项的通知》(广编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财产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履行部门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
二、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底图、同一平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数据资料整体移交。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成果数据分析,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整库迁移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使用,及时开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链接端口,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实时互通共享,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管理与登记工作有序衔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审核后,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托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开发新型登记模块和网签合同模板,在满足业务办理需求的同时,优化办理环节,将合同签订与业务登记纳入同一系统、一个流程、两个环节完成,依据合同记载的相关信息,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登簿。登簿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原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时,产生的登记档案资料由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并移交市档案局保管;档案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含登记簿、矢量图件、承包合同、调查成果、申请审核材料)等数字化成果需拷贝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因权属纠纷等因素没有完成登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卷,做好备份后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待权属纠纷解决后方便为权利人办理登记并核发证书。自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变更公告之日起,新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保管、使用,不再移交市档案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应积极会同市档案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工作机制,共享查询使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纸质档案和数字化档案,以满足日常登记颁证工作。
三、提升服务质量,再造登记流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进行有效管理、核定其信息数据真实性后,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农村经管工作部门)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合同),然后由农业农村局纳入合同管理,最后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受理机构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人也可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导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经营权合同),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受理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网签电子合同,不动产登记受理机构通过网办流程,即时推送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相关登记登簿业务,及时准确打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涉及承包地四至、空间位置、面积等信息测量的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开展。
四、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受理职能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综合执法中心,并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登记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加强工作配合,妥善解决难题
要强化工作协作,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地类重叠、合同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
(一)属于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的权属争议、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自行协商未果的,按下列办法分类解决: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二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是当事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以登记。
(二)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三)市农业农村局原已经登记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标准进行转换入库,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核实发现权属存在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六、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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