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导向,着力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广水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广政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建立并推行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其他具备条件的产业聚集区域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实施内容
(一)评估及普查事项
在土地出让前,开发区(园区)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地震安全、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
(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内容
各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提出拟出让地块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以及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节能审查(能耗)控制性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块规划基本情况、宗地信息;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方面的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位于其他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环境防护距离内;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住宅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依据职责职能提出历史建筑保护及管理要求。指导市政服务单位提出地块及周边供水、供气、排水、连接点及连接设计要求。
水利主管部门: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再生水管理要求。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地上、地下文物保护要求。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管控要求。 -2-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国土绿化、森林资源管理意见以及古树名木保护、不占自然保护地要求。
气象主管部门: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
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包括战时功能、防护等级、平时用途和连通要求。
地震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其他相关要求。除以上主管部门外,也可视情向其他主管部门或单位征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用地清单制”的组织实施。将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基本情况、宗地信息等通过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或“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等途径发送给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提出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用地清单”(参考附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
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项目后续报建、验收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变更“用地清单”内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修改的,由提出调整修改的部门将调整修改结果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相关要求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加强人员组织,及时督办跟进用地清单信息发送、反馈等事项,确保本部门报送的信息符合管理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统筹组织,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广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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