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随州市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涉企领域常用检查事项及合规标准如下。
一、检查事项及标准
(一)大气监督帮扶专项执法检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检查对象:国家、省大气监督帮扶推送任务涉及的企业及问题点位,纳入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
检查内容:重点核查推送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污染源合规达标排放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一厂一策”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检查对象:化工园区、化工项目、化工企业。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情况,化工园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持有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等。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污的违法行为。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检查对象: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者。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重型柴油货车OBD屏蔽、刷机、尾气后处理装置篡改、不规范使用尿素以及尾气抽测等。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执法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检查对象: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重金属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检查内容:结合环评、排污许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检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重金属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等违法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是否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涉及的有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是否存在环评文件编制、设施验收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检查对象:存在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处置企业。
检查内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
检查内容:以2023年以来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为重点,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自主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内容的完整性、是否存在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等。围绕现场执法检查和非现场执法检查两个方面,重点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专项执法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检查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经营主体。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与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运营情况、粪污收集储存转运情况、粪污综合利用情况等。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八)固定污染源随机抽查
执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2025年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检查对象:纳入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的固定污染源。
检查内容: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依照排污许可证核准事项开展执法检查;对排污登记及其他固定污染源,重点检查其排污管理分级正确性、环评及“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内容。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检查要求
(一)坚持执法计划管理
紧紧围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一盘棋”推进的总体要求,统筹执法检查,严格计划管理,严控频次规模。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媒体曝光等线索确需临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全部纳入执法计划管理,做到“无计划不执法”。
(二)坚持随机抽查制度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专项执法行动和突发执法活动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将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及时在移动执法系统调整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等检查对象库,科学设定比例频次,分类实施随机抽查。
(三)坚持“清单式”执法
把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日常执法的主要依据,大力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统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等情况的执法检查清单,推行“一表通查”,努力做到“综合查一次”,一次进门全查清。
(四)坚持科技赋能精准执法
将非现场执法手段及应用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执法,精准发现、锁定问题,精准确定对象、范围,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督促新增重点排污单位按期规范安装运行在线监控设施,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做好数据标记工作。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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