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HESZG2400219CGN⁰0
同编号:
广水市数据局(广水市政务服务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
司关于信创云电脑办公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广水]
甲方:[广水市数据局(广水市政务服务局)]地址:[广水市应广大道特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地址:[广水市应山应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阳柏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使用乙方“信创云电脑-天翼云桌面V1” 服务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服务的目标:为推进单位国产化替代以及满足信创要求,甲方采取购买服务模式,本次购买信创云电脑服务共计[4]台(用户侧接入终端由电信提供租赁,
显示器等外设由用户自购或电信代购,需另签订协议)
1.2服务期限:[陆]年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2.1甲方按照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在本合同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本服务并支付费用。使用业务包含:
序号 | 服务类型 | 配置 | 单价(元/年) | 数量 | 总价(元/6年) | |
1 | 信创云电脑 | 4C8G,40G系 统盘80G数 据盘 | 1000 | 4 | 24000 | |
合同总金额 | 24000 | |||||
2.2支付方式和时间
总金额: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本合同期限陆年,费用按照[按年支付]的支付方式,每年支付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一次性银行转账结算。 自2024年8月31 日至2030年8月30日。
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增值税税率为[/])及付款通知书后7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税务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乙方:
开户银行:[工行随州车站路支行]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账号:[18050222090260107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418073]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开发区段28号]
2.3双方按[/]进行对账,乙方在每一对账周期结束后的[/]日内向甲方提供对
账单。甲方如对当期应支付服务费用有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核对申请。经双方核对确有错误的,乙方将在次月对相应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2.4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付款通知书的具体时间,乙
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
第三条资质保证及服务账户
3.1甲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开通和使用本服务,自本合同签订时至履行的全过
程中,甲方应当持续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资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各类主体资格、业务资质文件。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3.2甲方使用本服务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本服务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签订《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二),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3.3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服务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本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4乙方负责搭建服务门户,并向甲方提供在服务门户中具有唯一识别性的账户,供甲方通过该账户登陆服务门户、使用云业务服务。甲方账号和密码是甲方办理、使用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该账户所发出的指令及相关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3.5甲方负责其在乙方服务门户中的账号和密码的保密和使用安全,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相关账户的初始密码,甲方应当第一时间修改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账号或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甲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当及时根据乙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
知乙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采取措施暂停其账号登录和使用的通知后,甲方应当提供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甲方所提供身份证件信息与其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甲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甲方没有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所提供身份证件所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前述请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使用本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侵犯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1.1除遵从本合同其他条款及附件要求外,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发布、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链接等):
(1)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内容。
(4)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5)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活动。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8)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4.1.2甲方不得有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乙方云业务服务相关平台、乙方服务门户、以及中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对乙方服务门户、相关平台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网络及系统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服务。
(4)进行钓鱼、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非法行为,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等,或通过虚拟主机对其他网站、主机进行涉嫌攻击的行为,如扫描、嗅探、ARP欺骗、DOS等。
(5)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4.1.3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布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违法或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
4.1.4甲方不得建立或利用设备、配置运行与本服务无关的程序或进程,而大量占用乙方云计算资源(如云服务器、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所组成的平台中服
务器内存、CPU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乙方云业务服务相关平台、乙方服务门户或者乙方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应用等带来严重负荷,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云平台产品与服务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或者用户基于云平台的产品/应用不可访问等。
4.1.5甲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4.1.6若甲方存在上述4.1.1至4.1.5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中止服务、终止服务或删除相应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2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本服务所涉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3本服务期内,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得私自使用乙方未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甲方不再使用本服务时,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4.4甲方承诺,不通过转让、出租、无偿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许可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本服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4.5对于甲方使用本服务所涉自身信息和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等)、最终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和资料、数据等,甲方负责保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甲方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自行对云主机上的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包括不限于应用程序、数据库、系统配置文件等)。
4.6甲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其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应当配合提供。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7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管理甲方在服务门户中的账号和密码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如以上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应当自行将变动后的信息进行在线更新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以上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结果,均由甲方承担。
4.8甲方知悉乙方无法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但乙方承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甲方确认并同意:若乙方提供的服务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配合乙方一同合作解决上述瑕疵问题。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云业务服务及相关的支撑服务。
5.2在本服务期内,乙方承诺通过服务门户工单、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为甲方提供7日*8小时的服务支持;其中,对于主机无法远程、网络访问中断问题,乙方通过服务热线电话为甲方提供7日*24小时售后服务。
5.3乙方有权对甲方对外公布的信息内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信息内容或者指向这些内容链接的数据或信息中含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者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
5.4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拒绝甲方发布的网站、信息数据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拒绝其提交的网站、数据内容或不进行答复的,则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
5.5对于甲方使用本服务时非因甲方原因出现的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互联网接入故障,乙方应当解决,但因甲方原因和/或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5.6甲方理解并同意,出于甲方数据及系统安全的考虑,甲方需要乙方工程师直接对其云主机服务进行操作时,甲方应当以电子邮件、工单、电话等方式进行授权。甲方应当指定唯一的联系人作为授权人(维护人),只有该授权人有权利要求乙方工程师对其云主机服务进行操作。且乙方仅负责操作系统以下的底层部分的运营维护,操作系统及之上部分(如甲方在系统上安装的应用程序)由甲方自行负责。此外,甲方未与乙方工程师沟通,自行进行操作而造成业务不可用等风险,由甲方 承担。
5.7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系统、设备等采取基础的安全保护措施。若甲方对安全保护措施的要求高于前述基础的安全保护措施标准的,应当根据自身需求购买配置更高的安全保护服务或另行配置其他安全防护软件、系统等。因甲方未自行对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权益受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8乙方在服务规则约定内提供可用性保障。若甲方对可用性的要求高于服务规则,则需要甲方主动对自身系统进行高可用性部署,乙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需乙方配合做方案规划设计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5.9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运营安排,随时调整服务的系统默认配置,相关调整不构成乙方违约。但是,乙方应当应提前至少30天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应予以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便甲方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转移备份、进行业务调整以及对乙方的调整作出授权等)。如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协助调整,或者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等导致的服务调整或终止,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数据管理
6.1为更好地向甲方提供服务之目的,乙方和/或其关联公司可能处理甲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本条所述“甲方的数据”是指甲方注册云账户时提供的注册资料及信息,以及甲方使用本服务时乙方系统自动接收并记录的甲方的浏览信息和行为轨迹,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浏览器的类型、使用
的语言、访问日期和时间、软硬件特征信息及网页记录、安全信息,但不包括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存储的任何数据信息、以及云主机内的日志信息,另有约定除外。
6.2乙方承诺依据本合同6.1条获得的甲方的数据与乙方其他客户的数据互相隔离,不可互访。乙方数据中心遵守国家法律合法建设。甲方有权选择主数据的数据中心位置,有权选择备份数据与主数据不在同一个数据中心,但是无法选择备份数据的数据中心具体位置。甲方所有数据不会存储在境外数据中心。
6.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依法全部或部分披露所收集的甲方数据信息:
6.3.1为确认甲方的真实身份,将甲方注册云账户时提供的注册信息及资料向第三方披露;
6.3.2经甲方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6.3.3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6.3.4在甲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法向第三方披露;
6.3.5为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软件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信息;
6.3.6依据合同或者甲方与中国电信之间其他协议、合同等可以提供的。
6.4为服务之目的,乙方可能通过使用所收集的甲方信息,向甲方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等信息。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此类信息。
6.5乙方承诺甲方能够控制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存储数据的迁移,保证甲方在启用或弃用云主机时,可通过远程连接、FTP等应用进行数据迁入和迁出。如果数据量过大,乙方可代为迁入迁出,双方另行协商。
6.6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自本合同期满、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存储数据被保留7日,7日后甲方该等数据被彻底销毁。甲方应当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的一切后果。
6.7甲方在乙方服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可自行释放服务或对其业务数据进行删除、更改等操作,但应当应谨慎操作。如甲方释放服务或删除数据的,乙方按照甲方的指令不再保留相关数据,甲方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甲方应承担数据因此被删除所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没有继续保留、导出或者返还甲方数据的义务。
第七条知识产权条款
7.1甲方使用本服务时,对于甲方自行提供并使用的软件,甲方应当保证该等软件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所使用软件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视情况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7.2甲方使用本服务时,甲方应当保证所传输或存储的行为或内容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所传输或存储的行为或内容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视情况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7.3甲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服务所涉相关软件、资料、数据等的知识产 权属于乙方或乙方具有许可/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
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乙方提供的操作系统等软件,甲方不得采取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等方式,也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乙方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
7.4乙方确认,甲方存放在乙方提供的云主机/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不归属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5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系统(如Windows、Linux等)等第三方软件的,乙方保证该等软件的提供和使用不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并不是该等软件的技术提供或服务方,不承担由于该等软件所导致的一切技术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或损失。
第八条服务的变更、中断或终止
8.1甲方同意遵守本合同以及乙方服务规则,并知悉乙方服务规则的内容可能会不时变更。如乙方服务规则任何内容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30日在服务门户的适当版面公告提示修改内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所作修改,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乙方及时进行服务费用结算(如有),甲方应当自行迁出使用本服务所存储数据。
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接受和同意遵守修改后的乙方服务规则。
8.2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本服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提前公告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8.3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停本服务的,乙方尽可能事先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8.4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暂停期间,暂停期间届满乙方应当及时恢复对甲方的服务。其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服务暂停,暂停期间甲方仍需正常付费。
8.5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并不退还任何款项(包括甲方尚未消费完毕的服务费用余额,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及相应附件规定,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9.2甲方使用本合同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在合同期内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已使用未缴纳的费用,及未履行部分费用总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还应当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开、续开、变更等服务。
9.4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9.4.1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
9.4.2由于互联网通路阻塞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网站访问速度下降。
9.5如果因乙方自身及其控制范围内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约定正常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云资源池互联网接入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连续72小时不能按约定正常使用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服务,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等级合同》。
9.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
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9.7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壹]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及其用户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保密
10.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10.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
约定执行:
11.1个人信息种类:[姓名、电话、地址及身份信息]。乙方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同本合同履行限期一致];处理方式为:[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11.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11.3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11.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1.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2.1甲方了解乙方按照“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且乙方对本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同时,乙方不对本服务所涉及的技术及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但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诚实信用完成本服务。
12.2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2.3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第十四条服务期
14.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陆]年,自服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4.2服务期届满后,甲方可以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1)非自动续展:服务期届满后服务自然终止,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若续展服务的,则甲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续展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2)自动续展: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服务,否则服务期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
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5.2本合同与乙方服务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乙方服务规则为准。
15.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当不受影响。
15.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5.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5.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和合同等法律文件。
15.7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服务门户等方式进行。其中:
15.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5.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通过服务门户发布公告或通知的,公告或通知的发布时间即为送达时
间,除非公告或通知对送达时间另有规定。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
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5.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广水市数据局(广水市政务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用户入网责任书
甲方作为接入中国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承诺已经认真阅读《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 、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的服务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业务服务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中国电信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用户委托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中国电信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中国电信及中国电信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用户承诺并确认: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中国电信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
质证明文件。
用户应当于签署业务服务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主体资格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中国电信留存。用户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在服务期内,如用户所提交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用户应当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中国电信提供最新的文件。
三、用户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
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 、用户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通知中国电信。
五、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应当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
造成影响。
六、用户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中国电信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八、用户申请的专线仅限用于业务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用户使用云主机的,用户申请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中国电信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当遵守业务服务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十、根据各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当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省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当地公安局网站。
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业务服务合同,
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本《责任书》经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用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
:
同 编 号
附件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 、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已依法取得了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承诺该等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八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九、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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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本单位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一、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侵害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
十二、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使用的频次为[],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
(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
(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三、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
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
(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
十四、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十五、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十六、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七、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件/月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业务。
十八、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 九、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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