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湖村村规民约
  • 发布时间:2024-04-23
  • 信息来源:城郊街道办事处陈家湖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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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使本村建成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示范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具有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入驻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集体讨论,并予以书面形式传达,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

第五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六条 全体村民要见义勇为,党员、干部、村代表要带头作为,一旦发现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村两委负责人,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乡村振兴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新知识和新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返乡创业新型农民。

第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资源,支持全村土地有计划流转征用,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人口地及承包地开挖、取土乱建、乱种、乱养等。

第十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未批先建,违反审批规定或损害四邻利益,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强制拆除,新建房必须尊重本村自然风貌,符合新建房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尊敬长辈,积极参与关爱老人事业,禁止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深造,鼓励附合政策、条件的适龄青年应征入伍,为国防事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处理好邻里和家庭关系,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相互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当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村民不得个人煽动群众到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若有违反,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倡导婚事新办。倡导节俭婚礼、文明婚礼、集体婚礼,抵制高价彩礼、豪华宴席、讲排场、比阔气、低俗婚闹等不良风气,抵制婚事奢侈浪费、大操大办,控制迎亲车队、宴席桌数和标准,努力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倡导丧事简办。全体村民应按照殡葬改革要求执行全域火葬政策,遗体一律火化,骨灰一律进公墓安葬,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发现逃避火葬,违规土葬等行为及时上报村委会,不为应当火化的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简化流程,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一般治丧时间控制在3天以内,人数控制在10桌以内。倡导文明祭奠、低碳祭扫,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祭扫先烈,摒弃祭扫焚烧纸钱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陈规陋习,在扫墓祭祀过程中不乱扔杂物,不破坏草地树木,自觉维护环境的优美整洁,不在山头、林地、草地烧纸焚香、点燃蜡烛、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焚烧纸钱等引发山火的除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系,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不沾染黄毒赌,不参与传销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七条 要积极参与整治村容村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绿化花草,爱护树木,维护河道及住房周边的生态环境卫生,做到垃圾入桶,搞好垃圾分类。

第十八条 村庄将持续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为巩固提升成效,本村村民家中办理自行将垃圾清运干净,对拒不执行的通过广播向全村通报。禁止放野火烧山、烧田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发现一起,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道路两侧不得堆放柴、土石等杂物,严禁向河道、沟渠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禁止散养生猪以及未经批准搞规模化畜禽养殖,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九条 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不私设障阻影响交通。

第二十条 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各类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各种可疑人员以及破坏环境,乱搭乱建,影响生态行为及时劝解阻止,或告知党员、村两委干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一条 村民对村干部及其他各级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途经向其上级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及各级公职人员。

第三章 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村规民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破坏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其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或通过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委会名义报请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该家庭当年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惠民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陈家湖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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