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民政局政务
服务便民手册
2024年版
目录
行政确认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2.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3.特困人员认定
4.低保边缘人口认定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6.结婚登记
7.离婚登记
8.补发结(离)婚证
9.孤儿认定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11.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2.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
13.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许可类
1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6.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7.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18.社团成立登记
19.社团变更登记
20.社团注销登记
2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22.基金会成立登记
23.基金会变更登记
24.基金会注销登记
25.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26.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27.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28.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
29.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
行政给付类
3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1.高龄津贴
32.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33.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
其他类
34.养老机构备案
3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36.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37.对基金会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38.“五免一奖”惠民殡葬
行政确认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广水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
申请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邮政银行“一折通”或银行卡复印件;4.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刚性支出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标准:2024年4月1日起,广水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604元/人/月、57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实行差额发放。
咨询电话:0722-6244100
2.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申请条件: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申请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医药费发票、教育费发票等家庭困难证明材料);4.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当提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标准:1.支出型救助: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x救助人数(人) x困难持续时间(月)。“困难持续时间”年度累计不超过12个月。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咨询电话:0722-6244100
3.特困人员认定
申请条件:具有广水市户籍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申请材料: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书;2.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人和监护人(照护人)邮政银行“一折通”或银行卡复印件;4.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5.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4年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727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666元/人/月。
2024年城乡照料护理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分散供养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391元/人/月;集中供养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491元/人/月;集中供养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1766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分散供养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358元/人/月;集中供养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458元/人/月;集中供养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1766元/人/月。
咨询电话:0722-6244100
4.低保边缘人口认定
申请条件: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广水市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及授权书;2.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刚性支出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标准:对符合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
咨询电话:0722-6244100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申请条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随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标准),且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及授权书;2.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由乡镇街道接收到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预警范围的人员预警信息后,通知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咨询电话:0722-6244100
6.结婚登记
申请条件: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且均无配偶。
申请材料: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需要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办理程序: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722-6264342
7.离婚登记
申请条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申请材料: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现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证、照片;3.现役军人离婚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办理程序: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722-6264342
8.补发结(离)婚证
申请条件:1.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湖北省户籍,且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为湖北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3.当事人婚姻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可查证,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的,若系统显示的“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信息相符,可视同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一致。
申请材料:1.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有效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持军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2.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3.由本人到婚姻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4.补领结婚证应提交三张两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补领离婚证应提交两张两寸红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6.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办理程序: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722-6264342
9.孤儿认定
申请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具有广水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申请材料:1.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2.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原件;3.孤儿身份证及户口簿;4.孤儿与父母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5.邮政储蓄银行银联卡。
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后由镇(办)调查核实,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保障标准:2024年4月1日起,分散供养为1600元/人/月
咨询电话:0722-6250093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申请条件: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移送(驱逐)出境情况之一的儿童;或一方父母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儿童。
申请材料:1.基本补贴申请表;2.儿童户口簿和身份证;3.父母死亡证明、残疾证、服刑证明、失联情况认定表(符合哪类提供对应资料);4.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5.监护人身份证。
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标准:2024年4月1日起,分散供养为1600元/人/月
咨询电话:0722-6250093
11.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申请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请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3.婚姻状况证明;4.收养登记申请书;5.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6.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7.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8.解除收养登记协议书;9.居民户口簿;10.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11.收养协议;12.收养子女情况证明;13.收养能力证明。
办理程序:向广水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722-6250093
12.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
申请条件:1.社会团体成立后,需要备案的事项;2.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申请材料:1.负责人变更登记备案表;2.会议纪要;3.负责人备案表;4.负责人一览表;5.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13.慈善组织认定
申请条件: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基金会);2.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3.会议纪要;4.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度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行政许可类
1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材料:1.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4.章程;5.章程核准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书;7.负责人名册;8.从业人员名册;9.执业人员名册;1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1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文件;12.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证书;1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4、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15.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16.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7.民非单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18.第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1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1.理事会通过;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5.变更会议纪要;6.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7.新业务主管单位文件;8.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登记表;12.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3.变更后的行业资格许可证书正、副本。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16.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3.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4.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5.终止业务活动的;6.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申请材料:1.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3.会议纪要;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5.清算报告;6.债权债务公告。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17.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材料:1.章程核准表;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的章程核准表;3.会议纪要;4.新章程。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18.社团成立登记
申请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有广泛的代表性。
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2.章程;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5.会员名册;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9.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10.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11.名誉会长顾问名册;12.社团理事/监事花名册;13.成立登记申请书;14.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15.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16.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17.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19.社团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3.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4.名誉会长顾问名册;5.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6.监事理事名册;7.变更登记表;8.会议纪要;9.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10.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11.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12.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1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0.社团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4.清算报告书;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6.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7.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书;8.债权债务公告。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条件:由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理事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材料:1.章程核准表;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章程核准表;3.会议纪要;4.章程。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2.基金会成立登记
申请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章程;3.拟任理事/监事登记表;4.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7.基金会住所证明表;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9.验资报告;10.无偿捐资证明;1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12.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13.住所使用权证明;1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5.基金会理事/监事花名册;1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17.章程核准表;18.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19.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纪要。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3.基金会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1.理事会通过;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基金会变更登记表;2.基金会会议纪要;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表;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6.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7.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10.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4.基金会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材料:1.理事会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3.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5.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6.审批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7.债权债务公告。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5.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条件: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材料:1.会议纪要;2.章程核准表;3.章程;4.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的章程核准表。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6.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申请条件: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任职,诚实守信;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没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全省性慈善组织应设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市县级慈善组织应设有监事;5.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6.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7.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8.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9.《慈善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材料: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4.会议纪要。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7.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申请条件:1.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1.法人登记申请书;2.经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的法人章程;3.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8.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1.理事会通过;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3.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29.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需要终止登记的情况。2.理事会通过;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3.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行政给付类
3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申请材料:1.身份证、残疾人证;2.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供此证明);3.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此证明);4.农商行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
保障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元。
咨询电话:0722-6250091
31.高龄津贴
申请条件: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申请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2.2寸彩色照片3张;3.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保障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咨询电话:0722-6238351
32.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申请条件:1.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2.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补贴。
申请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邮政储蓄卡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2张;2.广水市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3.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的对象还需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广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保障标准: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咨询电话:0722-6238351
33.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
申请条件:已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
申请材料:1.由本人提出申请;2.失能评估资料;3.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4.《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申请表》;5.邮政银行储蓄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保障标准:每名符合条件老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咨询电话:0722-6238351
其他类
34.养老机构备案
申请条件: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水市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1.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2.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原件);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原件);6.由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7.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9.建筑面积300㎡以上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0.建筑面积5000㎡以上需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1.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相关其他人员职业资质(容缺项,复印件);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容缺项,复印件);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容缺项,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722-6238351
3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申请条件: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在报上刊登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申请材料:1.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36.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申请条件:遗失社会团体单位证书、印章,在报上刊登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申请材料:1.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37.对基金会登记证书补发服务
申请条件:遗失基金会证书、印章,在报上刊登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申请材料:1.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办理程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38.“五免一奖”惠民殡葬
申请条件:1.具有广水市户籍,死亡后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2.在广水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且遗体在市殡仪馆火化的非广水市户籍和未取得户籍的人员。
申请材料:1.“五免”,包括减免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遗体消毒费、遗体基本火化费三项基本减免和3日内遗体冰柜冷冻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两项根据丧属需求减免;实行“五免”政策,由市殡葬管理所或镇(街道)殡仪服务中心结算时直接减免;2.生态安葬的,需提供火化证明、生态安葬证明、图片资料(需村干部、遗属、公墓工作人员三方签字)。
办理程序: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722-623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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