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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314160/2024-3083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广水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广财发〔2024〕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6-03
编辑
广水市财政局
审核
广水闵家旺
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6-03
  • 信息来源:广水市财政局
  • 【字体:

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为支持全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25号)、《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鄂财农发〔2023〕6号)、《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鄂财农发〔2023〕13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3〕73号)等文件要求和市乡村振兴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拨付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一批)共计3794万元(详见附件)。

上述资金收支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和“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主要用于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贴息、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镇(办)、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22〕53号)和《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按照申报项目实施,同时按“一本通”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完善相关手续。在保证衔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广财发[2024]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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