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我们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建设文明卫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不。“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一章 村风民俗
第一条邻里团结,互敬互让,孝敬老人,关爱子女,夫妻平等,和睦相处,诚实守信,善良淳朴,远离邪教,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杜绝黄赌毒,反对搞家族主义、宗派活动,树立和谐村风和文明家风。第二条破除封建陋习,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丧葬从简,厚养薄葬,村里成立红白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接受主家宴请和酬金。火化后必须在一周内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第三条男女青年结婚时,提倡婚事新办,节俭大方,本村村民不请客,不坐席,婚礼当天完成。
第二章 村务管理和民主公开
第四条实行党支部核心领导下的“自主议事,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治理模式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采取 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两委提出方案,议事会酝酿讨论,党员群众代表大会票决通过方式进行。第五条 村级所有工程由村监委会,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负责实行,公开招标。第六条实行党务、村务、财务,对村各项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债权、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等定期利用网上阳光村务监督平台、村公开栏、党员、村民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福利待遇与户籍管理第七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村一切福利待遇,本条约所规定福利待遇包括
土地、水电等。第八条本村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确认。为本村原来的农业户口人员,正常婚迁和新出生人员。其他非正式迁入的,一律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离退休人员将户口迁到本村的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已经结婚出嫁的妇女,要将户口迁往婆家,户口不迁出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后不再享受村集体经济成员待遇。本村户口人口迁入按“三投靠”政策执行,其他特殊情况需户口迁入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例如下岗职工,军人退伍转业等。无男孩户需要招养老女婿的,只能照顾一个女儿,其他一律不得迁入本村,本村外甥户口可随父随母,但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不能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章 治安调解和安全生产
第九条 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第十条 村民对外出租房屋要查明租房者身份、用途,严禁向不法分子出租房屋。第十一条村民之间如出现纠纷,要自觉接受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做到处理不出村第十二条严格用电管理,未经电力部门、村两委批准、村电工知情的情况下,不准私自安装用电设施,乱拉乱接电线,确保全体村民正常用电及安全,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第十三条不准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及存放粪便。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因管理不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禁止焚烧作物秸秆,严防火灾发生,家庭用电要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第四章治安调解和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各小企业、小作坊、超市、农资店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纸质达标,否则村委有权给予断电。
第五章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村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不准乱搭乱建、乱挖土挖沙等。
第十七条 承包人要按时上交承包费用,如不按时上交者,每推迟一个月按承包金额的10%交纳滞纳金,如拒绝交付,由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上级的整体开发、修路、人口自然增减等原因造成村民土地不均,可从机动指标中进行调整解决或使用现金进行找补。
第十九条 本村人口去世,出嫁或各种须由户口迁出的须按本村当地士地人均找补的价格上交承包费。
第六章 美丽乡村建设与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在尊重群众意愿和需求的情况下有计划开展旧村改革。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以外,不准乱搭乱建,严禁堆放任何杂物。村民自觉配合村“两 委”及环卫所人员、保洁人员工作,搞好村内、村外的环境卫生,保证门前及房屋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垃圾必须放到垃圾桶内,建筑垃圾、大棚垃圾要放到村委指定地点。第三十三条 维护好村中道路、水沟、路灯及健身设施,如有损毁严格追究责任,在限令修复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要自觉管理好院子周围集体栽种的花木树,及时除草浇水灭虫,如发现认为造成死亡的,每棵树罚款最低100元。
第七章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村民要严格遵守自觉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棚蔬菜种植户杜绝使用违禁农药,农资超市严禁出代违禁农药,自觉配合相关部门抽检和监督。村民有义务监督和举报使用违禁农药的行。积极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潮体系建设,实施推广“沃土工程,确保本村蔬菜信誉。第二十六条 村内超市,饭店,馒头房等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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