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9-2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城郊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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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城郊办事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广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随州市财政专项拨款和广水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六条 办事处财政所、使用资金的业务站所和纪委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办事处财政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使用资金的业务站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办事处纪委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广水市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办事处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 办事处财政所、各业务站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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