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特困人员申请材料
1.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与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3.家庭收入与财产书面声明;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722-6697003
监督电话:0722-62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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