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名登记对象为:年满18周岁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不在本村的,在申请参加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时,须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不参加该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书面有效证明。
不予登记的:
1.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2.户籍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或者 10 日内不答复的;
3.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4.不能行使选举权力的精神病患者。
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问题。
1.要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同时推选1名组织信任、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副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因此一般不建议推选村干部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
2.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均应有妇女成员,组成人员不能重合,不能为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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