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相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证对象范围
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处于正常发放状态的参保人员,以及未及时认证暂停发放待遇、需补办认证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认证日期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三、认证方式及流程
(一)“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点击微信通讯录→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上角“+”搜索“湖北12333”→关注公众号进入左下角微服务→点击资格认证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视频读取数字认证(首次如遇提示禁止或允许,选择“允许”)。
(二)支付宝“湖北智慧人社”生活号。支付宝首页搜索“湖北智慧人社”→进入服务大厅→点击资格认证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本人身份验证”或“帮亲友进行身份验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人脸识别认证。
(三)上门认证。因病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等情况特殊的领待人员,可委托家人向就近乡镇人社中心或村(社区)申请,由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四、认证结果运用
对在规定认证期内未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在每年12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将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且尚未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人社中心,由所在村(社区)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人员中尚有健在的,待其补办待遇领取资格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公示人员经核实已经死亡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稽核科:0722-6395509
广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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