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葬区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养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莽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规定区域内禁止建造坟墓安养遗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以下简称禁葬区):(一)精地(含基本农田)。
(二)市城内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包括黑龙潭风景区、徐家河省级旅游度假区,明月湾旅游度假区、三潭风景区、中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印台山文化生态公园、印台山公园等。
(三)市城内水利工程区域。一是水库:大、中型水库(包括黑洞湾水库、飞沙河水库、花山水库、许家冲水库、高峰寺水库、霞家河水库、徐家河水库、先觉庙水库),小型水库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及大、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二是河道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工程留用区200米,安全保护区300米);三是湖泊保护区内和湖泊控制区内(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四是灌区渠系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五是水闸、泵站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
(四)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316国道、107国道、346国道及省道两侧500米以内,镇(办事处)、村(社区)主要道路两侧100米以内,距离测算以路基两侧外沿至坟墓的水平投影距离为准。
(五)距离城市规划区500米以内、镇(办事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500米以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周围500米以内。
上述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绿化整改。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广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禁葬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应将此项工作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丧户将逝者送入规划的公益性公墓安葬,并严修坟头、建大墓、立大碑。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民政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广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上述禁葬区相对显著位置设置固定警示标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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