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七条:确认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经审批认为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所需材料:
1、农村五保户审批表(2份);
2、申请书(2份);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
4、身体状况证明;
5、村民主评议记录(2份)。
法定期限: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部门:村级便民服务室。
办理地点:村级便民服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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