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服务公开
  • 发布时间:2026-08-03
  • 信息来源:广水街道强力社区居民委员会
  • 【字体: 大 中 小 】

一、办理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3)因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困难情形,在申请、等待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

2.过渡型救助对象。

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主要包括:(1)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2)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大学生;(3)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3.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包括:(1)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的特困人员;(2)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低保家庭;(3)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办理流程

1.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申请。

2.对急难型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先行救助”,原则上2日内救助到位,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审公示,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对过渡型救助,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审核确认。

4.对支出型救助,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

三、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居住地申请时提交);2.申请、授权及承诺书;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提供);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四、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

2.过渡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3.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

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广水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