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高龄老人权益,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现根据该通知,将广水市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2.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审批、发放及终止
(一)申请。年满80周岁老年人在开始享受高龄津贴的前一个季度,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高龄老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2、2寸彩色照片3张:
3、申请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授权书一份。
(二)受理。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员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远程调查核实,保留视频录像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各镇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办上报到市民政局审批认定。
(四)审批,市民政局要对各镇办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民政局要加强与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等部门沟通协作,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等方式,定期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入迁出等信息,建立高龄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五)发放。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通过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各镇办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上季度《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新增人员及减员名单集中列后)。市民政局对各镇办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后报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同于当月15日前通过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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