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广水市郝店镇街道社区志愿服务队。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设立公益性、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区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备案管理部门是广水市郝店镇政府;业务指导单位是广水市郝店镇街道社区。
第五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在广水市郝店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活动室。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刘裕;负责人是刘裕。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关爱老人、留儿童、留守妇女,辖区困难群众困难家庭开展捐款捐物。
第八条 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不听安排调动的。
第十条 本单位办理撤回备案,应该作出撤回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撤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镇政府和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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