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我市森林面积大,林内可燃物载量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防灭火形式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揭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本戒严令自上年11月1日起至次年5月1日止。
二戒严区域
广水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要求
(一)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电网狩猎、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炮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其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管理和监督。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凡违反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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