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保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二、申请临时救助应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3.村委会证明(居委会)
4.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5.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6.急难型救助对象提供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意外等突发事件的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等。
7.支出型救助对象提供造成家庭困难的支出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银行存折(卡)号和联系方式。
10.村委会(居委会)公示照片一张和评议记录。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1.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和民政局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民政局,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核实申请人遭遇困难情况,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
2.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民政局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等工作,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拟救助金额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2天后报民政局,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3.家庭人均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审批。
四、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1.急难型救助标准:①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我县当年12个月城镇低保, 标准的50%—100%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救助。②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初诊诊断为重大疾病的,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按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医前救助。③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救助。
2.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城镇低保标准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流程
1.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因病致困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和治疗费用证明、因突发性不可抗因素致困的提供有关证明及相关图片,其它特殊原因致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原则上被救助人身份证和“一卡通”账号要相符)。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可酌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民政所运用修水县民生资金项目大数据监察平台和江西省“数字民政”平台进行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召开会议确定具体救助额度进行审批,民政所长、分管领导、乡镇长签署救助意见,报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县民政局对临时救助每15个工作日审批一次,通过“一卡通”发放。县民政局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材料,所有临时救助材料由乡镇民政所统一报送,县民政局原则上不再直接对来访人员发放临时救助。
4.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2000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告县民政局。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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