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谋划项目(一县一项目),种植设施占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亩。
(二)实施条件:以蔬菜生产设施为主,蔬菜(含食用菌)设施改造更新比例不低于80%,草莓、西甜瓜等一年生非蔬菜类农产品设施改造面积占比不超过10%,多年生果树等设施改造不纳入支持范围。鼓励相对集中连片推进更新改造,集中连片更新的单片园区占地面积原则上达到50亩以上。日光温室和单栋塑料大棚使用时间原则上达到10年及以上,连栋塑料大棚(薄膜温室)达到15年及以上。使用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施结构和设备严重老化的,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确需更新改造,可纳入更新改造范围。
(三)建设内容: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合理确定技术方案,改造优化棚型结构,提升土地利用率、结构安全性、设施装配化和空间宜居化水平,更新补充基础设备设施,提升室内光热性能、通风排湿能力、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日光温室更新改造主要采用翻建或原址改造模式。翻建类,改善棚型结构,推广新型复合保温墙体、装配式热镀锌钢架结构和高效保温蓄热新材料,科学配备环境精准调控、水肥自动管控、棚内物流运输、自动打药作业等现代设施设备。原址改造类,根据设施实际情况,开展围护墙体、骨架、后坡面保温材料等改造,推进宜机化改造,配套电动卷膜卷帘、通风控湿、加温补光、水肥管控等自动化设备,满足基本生产需求。
塑料大棚(含塑料薄膜温室)更新改造主要采用翻建升级模式。推广装配式热镀锌钢架结构、高效通风排湿新结构和保温遮阳系统等,科学配备电(自)动环境调控与水肥管控装备,提高生产机械化和绿色化水平。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严守用地政策前提下,灵活选择翻建形式。连栋玻璃温室不纳入补助范畴,在建项目、新建设施不予支持。
支持标准:日光温室翻建类、原址改造类中央亩均补助分别不超过8万元、4万元;单栋塑料大棚亩均不超过2万元,连栋塑料大棚(含塑料薄膜温室)中央亩均不超过6万元。项目县中央投资需求一般不低于4000万元。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相应亩均(按建筑面积测算)补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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