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 发布时间:2026-10-09
  • 信息来源:李店镇雷楼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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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节点

1. 标准时点:2026‑12‑31 24时

2. 时期资料: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全年数据 

3. 阶段划分: 

- 准备阶段:2025‑2026年(机构组建、两员选聘、清查摸底、遥感测量)

- 现场登记:2027年1‑5月入户登记上报

- 数据处理发布:2027年6‑12月

- 资料开发:2028‑2029年 

二、普查对象

1. 农村住户(农业生产经营户、普通农村住户)

2.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4. 村民委员会

5. 乡镇人民政府 

行业范围: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五大普查核心内容

1. 农业生产条件:从业人员、土地承包流转、农机、农业社会化服务;

2. 粮食和大食物生产:粮食、经济作物、肉蛋奶、林产品水产品;

3. 农业新质生产力(本次新增):新型经营主体、设施农业、智慧农业、数字农业;

4. 乡村发展情况(本次新增):和美乡村建设、乡村产业、基础设施、乡村治理;

5. 农村居民生活:农户家庭、居住、收入消费、公共服务。

四、本次普查四大创新变化 

1. 内容更新:增加大食物观、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相关指标;

2. 方法优化:全面普查+抽样调查、长表+短表结合,减轻基层填报负担;

3. 技术赋能:卫星遥感、无人机、AI测种植面积;手持终端采集,对接部门行政记录;

4. 数据共享:建设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强化成果应用。

五、法律依据与纪律要求

依据《统计法》、新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1. 普查对象有义务如实填报,不得拒报、瞒报、迟报;

2. 普查采集的个人、农户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统计,不得作为行政处罚、拆迁、征缴依据;

3. 严禁领导干部干预、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实行质量追溯问责;

4.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持证入户开展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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