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公开
  • 发布时间:2025-05-0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李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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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政策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我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或持有我市居住证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规定的要求(①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我市2倍年低保标准;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③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④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512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559元/人/月,实行补差。

(三)申请方式: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2.提交基本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受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管理与监督:《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家庭相关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积极就业、发展产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或及时主动报告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或有劳动条件不参加劳动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六)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当年低保保障标准;2.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超过我市2倍年低保标准;3. 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6、低保对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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