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补助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9-02
  • 信息来源:李店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
  •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具有广水市户籍、享受广水市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人员身故后的丧葬事宜办理及一次性丧葬补助的管理。

二、办理原则

城乡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办理应当遵循“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从简”的原则,反对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其亲属协助。

特困人员亲属主动提出要求并经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同意自行办理丧事的,须向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提交书面承办申请,填写《广水市特困人员丧事承办申请书》,承诺严格遵守“丧事简办”原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补助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遵循“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的原则,分别按照不超过我市城乡分散特困人员年度供养金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加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据实拨付。每年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调标文件执行。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用于安葬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和运送、办丧场地租用、火化费、购置骨灰盒、骨灰存放等事项开支,以及临时雇请办丧劳务人员、接待逝者亲属等其他必要开支。

承办特困人员丧葬事宜,以下支出不在丧葬补助范围内:

1、聘请商业性歌舞乐队所产生的费用。

2.与“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精神相违背的费用。

3.政府明令禁止的封建迷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4.其他与基本殡葬无关的费用。

享受政策减免的费用,不在丧葬补助支出范围内。

四、发放流程

丧事承办方先行垫付丧葬费用,丧事办理完成后1周内,向各地民政申报丧葬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丧葬费用清单(附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公章)等。

各地民政对村(居)委会或特困供养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按月向市民政局申请拨付丧葬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审批后及时将丧葬补助资金拨至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费划拨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费划拨到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再由各地民政将资金拨到各村(居)委会;丧葬事宜由特困人员亲属承办的,丧葬费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按规定与之结算。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