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
  • 发布时间:2025-08-28
  • 信息来源:骆店镇杨楼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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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是指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别生了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点符号”缺少成对>,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白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一定标准发)扶助金的基本制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省级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局)结合实际,制 定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程序纳入相应扶助制度。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相关工作。馅一音资格啪音第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二)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五)年满60周岁第五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 满49周岁);(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 到三级及以上)。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待遇。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技助制度。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第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有关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一)调查摸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二)本人申请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村级初核并公示1.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 确认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4.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 工作。(四)乡级初审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五)县级审核确认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2.每年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结束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 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

地市级、省级抽查审核1.地市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 上报信息。2.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一定的比例,对当年新增扶助对象和已享受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抽查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开展抽查,确保数据完整准确3.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完毕后,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数据确认函。第八条 扶助对象发生户籍迁移情形的,迁出地和迁入地应当互相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及时退出和纳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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