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
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2020年)》、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及《广水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成立镇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镇宣传口、骆店畜牧兽医站、骆店财政所、骆店派出所、镇卫健办、镇经贸办、市场监管所、镇林业站、骆店邮政分局主要负责人及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骆店畜牧兽医站,骆店畜牧兽医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部署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村(社区)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1.2应急处置机构
疫情监测组: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骆店畜牧兽医站、
镇林业站、骆店派出所、市场监管所、骆店邮政分局等部门和各村(社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疫情监测组。负责全镇非洲猪瘟查疫堵疫、初步诊断、调查核实、统计上报等工作,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提出封锁、控制、扑杀等应急处置建议。
技术指导组:成立以骆店畜牧兽医站站长为组长,骆店畜牧兽医站、镇林业站、镇卫健办等部门专家为成员的技术指导组。负责制订非洲猪瘟防控、人员防护、扑杀技术方案;组织防控、扑杀人员的法制、技术、自我保护培训,提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对非洲猪瘟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能力;指导养猪场(户)结合动物防疫、环保等要求,提升生物安全水平,保护生产能力。
疫情处置组: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骆店畜牧兽医站、
镇林业站、骆店派出所等部门和各村(社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疫情处置组。负责执行镇政府封锁令,按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牌,并现场派人监督控制疫区生猪、猪肉产品、车辆与人员的进出;负责组织人员对疫区生猪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成立镇党委宣传委员为组长,骆店派出所、
骆店畜牧兽医站、镇林业站等部门及各村(社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报道组。负责对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科普知识的宣传,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做好舆情正面引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严格审查非洲猪瘟疫情网络信息、新闻报道,防止恶意炒作,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的违法犯罪行为。
后勤保障组:成立由骆店财政所所长任组长,骆店财政所、骆店畜牧兽医站、镇林业站等部门及各村(社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扑杀等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负责车辆调度、经费保障等。
2.2职责分工
骆店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协调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镇政府提出启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响应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疫区内生猪的扑杀、无害化处理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停止疫情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对扑杀猪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镇宣传口:负责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科普知识的宣传,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审查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信息、新闻报道,做好舆情正面引导,防止恶意炒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镇经贸办: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非洲猪瘟疫情期间,做好猪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骆店财政所:负责落实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疫情应急处置的物资储备所需的工作经费及对养猪场(户)生猪扑杀补偿资金的准备,并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镇卫健办:负责做好防疫人员卫生防护工作,对防控过程中负伤或生病的人员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加强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的知识宣传、解疑。
骆店市场监管所:加强生猪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餐厨剩余物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猪肉产品的行为,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骆店派出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人员及疫区的安全保卫、公路载猪车辆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处置疫情,依法打击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镇林业站:负责组织开展野猪的资源调查,分析和提供野猪活动范围、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猪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猪非洲猪瘟疑似病例时,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控制措施。
骆店邮政分局:加强重点环节、重点物品的邮寄查验监管工作,一旦发现有猪肉产品或采样物品邮寄、送达的,要查明情况,留置物品,并及时报告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处理。
各村(社区):设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所在村(社区)支部书记担任指挥长;各村(社区)指挥部负责对本地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镇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要加强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市动物疫病控制预防中心等单位衔接配合,组织做好全镇非洲猪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经随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确认后,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 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 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镇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24小时轮流值班,各相关部门联合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做到不放过一辆可疑车辆。严禁从已发生疫情的省份调入生猪,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份,一经发现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引进活猪和无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用于继续饲养动物的落地报告制度,严禁来自疫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输入我镇,一经发现从疫区调运待屠宰的生猪,就地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畜牧兽医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排查工作方案》程序,对全镇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指派官方兽医、协管人员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认真做好待宰生猪的检视、宰后脾脏和淋巴结观察,对出现死因不明、脾脏肿大、淋巴结出血等情况的生猪立即限制移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通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采样送检。其他有关部门、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各部门、各村(社区)按照有关要求按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骆店畜牧兽医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生猪及猪肉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骆店畜牧兽医站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 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 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时,骆店畜牧兽医站应及时报请镇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镇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政府可以责成下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由镇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场,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生猪出入和猪肉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骆店畜牧兽医站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搞好配合。禁止生猪出入和猪肉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提出扑杀范围建议。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出入和猪肉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骆店畜牧兽医站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骆店畜牧兽医站协调镇林业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猪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骆店畜牧兽医站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骆店畜牧兽医站与镇林业站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 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生猪、猪肉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 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生猪、猪肉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广水市畜牧兽医局和骆店畜牧兽医站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骆店畜牧兽医站向骆店镇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骆店镇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猪肉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保障工作。同时,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骆店畜牧兽医站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骆店镇政府要保障骆店防检分站、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非洲猪瘟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的工作经费。
6.4技术保障
镇畜牧兽医站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本镇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实验室,配齐设备和人员。成立非洲猪瘟疫病防控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做好动物疫病诊断和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6.5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印发技术手册、告知书、挂图、明白纸等各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附则
7.1本预案由骆店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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