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29
  • 信息来源:马坪镇军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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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16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36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52元/人·月,广水市42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36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72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860元/人·月,广水市813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020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23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117元/人·月。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随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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