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36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52元/人·月,广水市42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36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72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860元/人·月,广水市813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020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23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117元/人·月。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随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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