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扶政策规定
总原则(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
合法婚姻+合法的生育(收养)+其它规定(生育史,年龄,户口性质,现存子女数量等)
基本条件
一、只有农业户口才可以享受(双方或一方)
二、1973年至2016年合法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1934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对象当年 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以年为单位计算年龄)
合法婚姻的规定
1、1994年2月1以前认定事实婚姻为合法;
2、1994年2月1日以后,有结婚证为合法,其它均不合法;
4、有合法婚姻史,无生育史,无合法收养子女对象不能享受奖扶;
5、有合法婚姻史,无生育史,但合法收养子女对象可以享受奖扶;
6、无婚姻史对象不能享受奖扶。
生育史的规定
1、死产:无生命体征(如:胎儿死在腹中),视同没有生育;
2、活产后死亡:有生命体征(有呼吸、有心跳等)后死亡,视同有生育史。
合法生育的规定
1、夫妻合计生育(收养)三个及以上小孩的(三个小孩同时见面)对象不能享受奖扶,(二胎多胞、合法补偿性生育除外)。
2、1988年3月1日之前生育(1973年以前及1973年4月15日至1988年2月29日生育),按鄂革【1979】140号规定执行(农业户口为两孩政策,第二胎多胞除外;再婚双方共生育两子女)。1973年以前生育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不能享受奖扶(第二胎多胞除外)
3、1988年3月1日至2016年按条例认定生育是否合法
4、未到生育间隔、早婚早婚视同合法生育
5、符合条件的补偿性为合法生育:上一次生育小孩与下一次生育小孩未同时见面·
合法收养的规定
1、1992年4月1日以前认定事实收养为合法收养,但要符合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年龄须在18周岁以内);
2、事实收养的规定:长期生活在一起,周围群众认可或户口迁入或书面协议或分得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等
3、1992年4月1日以后有收养证认定合法收养。
现存生育子女数量规定
1、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2、夫妻所有子女合并计算=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时子女由另一方抚养)+合法收养子女
3、收养的子女在未发生生育行为之前,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后解除收养关系的,计算现存子女数;
4、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计算现存子女数
5、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算现存子女数
6、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现存子女数
7、被拐卖妇女在拐卖期间生育的未返回现家庭,不计现存子女。
户口性质的规定
1、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
2、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农转非”的,不能享受奖扶;
3、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三峡移民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在村且有承包责任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享受奖扶;
4、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能享受奖扶。
年龄的规定
1、夫妻年满60周岁: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依据;
2、夫妻193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能享受奖扶;
3、享受对象当年死亡,次年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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