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 41号)精神,为切实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提高补贴效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地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务必于当年6月30日兑付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三、各地农业(经管)、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赢得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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