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本通告所包含的农作物秸秆有:小麦、油菜、水稻、玉米、花生、棉花、芝麻、黄豆、署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执行联合收割机作业标准,支持秸秆回收利用,鼓励研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养等多形势综合利用。
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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