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项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协办) |
法律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法。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申请条件 | 1.属于医疗救助对象;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补助;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4.此事项仅为报销资料的协办和受理。审核通过后,由经办人员将报销资料按程序及时报送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再按政策及时办理费用报销。 |
申请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4、待遇享受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申请程序 | 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1.窗口受理:窗口人员当场告知受理结果;2.网上受理: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查询受理状态。 审核: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1.申请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审通过;2.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审不通过。 办结: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1.申请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审通过,申请资料留存;2.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审不通过,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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