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社保结算单或农合结算单;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救助资金不足时,办结时限延长,待筹集资金到位时7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救助资金不足时,办结时限延长,待筹集资金到位时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部门:村级便民服务室。
办理地点:村级便民服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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