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民 政 局 (最低生活保障)
  • 发布时间:2021-10-27
  • 信息来源:太平镇檀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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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019年,广水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00//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460//年,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41日起执行。

2020年,广水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00//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07//月,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41日起执行。

(二)资格条件

1.持有广水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广水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2.对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4.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申报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人员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表。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镇办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市民政局对镇办报送的低保审批汇总材料结合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准确落实。

4.广水市从2019322日起将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并批准低保对象及补助水平,审批结果汇总表上报至市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1.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对其本人每月可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金,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对象只享受一次按20%比例增发补助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2019年,广水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2000//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8920//年,新的供养标准从201941日起执行。

2020年,广水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000//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813//月,新的供养标准从202041日起执行。

(二)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四)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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