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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葬区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3-05-22
  • 信息来源:太平镇左家河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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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殡葬管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规定区域内禁止建造坟墓、安葬遗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以下简称禁葬区):

(一)耕地(含基本农田)。

(二)市域内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包括黑龙潭风景区、徐家河省级旅游度假区、明月湾旅游度假区、三潭风景区、中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印台山文化生态公园、印台山公园等。

(三)市域内水利工程区域。一是水库:大、中型水库(包括黑洞湾水库飞沙河水库花山水库许家冲水库高峰寺水库霞家河水库徐家河水库先觉庙水库),小型水库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及大、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二是河道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工程留用区200米,安全保护区300米);三是湖泊保护区内和湖泊控制区内(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四是灌区渠系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五是水闸、泵站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

(四)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316国道、107国道、346国道及省道两侧500米以内,(办事处)、(社区)主要道路两侧100米以内,距离测算以路基两侧外沿至坟墓的水平投影距离为准。

(五)距离城市规划区500米以内、镇(办事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500米以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周围500米以内。

上述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绿化整改。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广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禁葬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应将此项工作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丧户将逝者送入规划的公益性公墓安葬,并严禁修坟头、建大墓、立大碑。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民政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广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禁葬区相对显著位置设置固定警示标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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