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过渡期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政策,2026年起执行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即: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9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200元,但最低不少于200元。统筹区内由低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补差:高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低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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