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家庭的属性,实行不同救助比例,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因病支出临时救助。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实行分段计算方式进行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1—1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15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予以救助,以上的部分每5000元为一档次,依此类推至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不超过6700元)。超过12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集中研究的方式,对其实施临时救助,有效缓解急难问题,最高救助标准2万元。对因病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之前所产生的医疗开支原则上不予临时救助。
2、特困人员和孤儿因病支出临时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当期城市低保标准12倍及以下的,扣除1000元后兜底救助;12倍城市低保标准以上的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3、一般困难家庭因病支出临时救助。一般困难家庭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实行分段计算方式进行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25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予以救助,以上的部分每5000元为一档次,依此类推至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予以救助。
4、家庭教育支出的救助。对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实施救助。一般困难家庭,给予1.5-3倍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给予2-5倍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5、其他类型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特别困难,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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