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安全状况(以下条款仅供参考):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
(四)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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