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是什么?
答: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自助终端或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镇办人社服务中心或县级社保机构等服务窗口现场办理,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档次?缴费如何补贴?
答:目前我市缴费档次为400元-9100元共88档,政府对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相应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缴费档次 | 缴费标准 | 补贴标准 | 备注 |
保留档 | 100(缴费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 30 | |
一档 | 400 | 45 | |
二档 | 500、600、700 | 81 | |
三档 | 800、900 | 138 | |
四档 | 1000、1100、1200、1300、1400 | 180 | |
五档 | 1500、1600、1700、1800、1900 | 285 | |
六档 | 2000-9100 | 402 |
为缴费困难群体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提倡参保人员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选定的缴费档次按时足额缴费。
缴费补贴仅对选择缴当年,补交和一次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领取待遇?
答:满足三个条件即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即:一、年满60周岁;二、缴费满15年;三、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三个月内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自助终端或移动应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参保人员本人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到服务窗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怎么计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三部分构成:(1)中央基础养老金;(2)地方基础养老金);(3)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6、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应如何处理,有丧葬补助金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及利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享受?对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不能。按照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简称重复参保),在参保人员办理两项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恶意重复参保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需要进行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吗?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确认?
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每12个月为一个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点击微信通讯录→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上角“+”搜索“湖北12333”→关注公众号→进入左下角微服务→点击资格认证中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视频读取数字认证(首次如遇提示禁止或允许,选择“允许”)。
(二)支付宝“湖北智慧人社”生活号。支付宝首页搜索“湖北智慧人社”→进入服务大厅→点击资格认证中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选择“本人身份验证”或“帮亲友进行身份验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人脸识别认证。
(三)上门认证。因病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等情况特殊的领待人员,可委托家人向就近乡镇人社中心或村(社区)申请,由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10、缴费困难群体包括哪些人员?对缴费困难群体如何补贴?
答:缴费困难群体包括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经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市政府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目前我市最低缴费标准为100元)。缴费困难群体人员除市政府代缴100元以外,还可以按普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再次缴费,并可以享受普通人员缴费应享受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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