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十不准”
  • 发布时间:2026-08-20
  • 信息来源:余店镇余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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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故意拖延和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

二、不准违反审核确认程序直接批准救助申请;

三、不准故意拖延和拒绝开展社会救助动态管理;

四、不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五、不准违规用“单人保”代替按户保障;

六、不准对应主动报备事项隐瞒不报;

七、不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侵占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八、不准伪造、丢失、篡改社会救助数据;

九、不准泄露救助对象个人信息;

十、不准在履职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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