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1-27101
主题分类
扶贫;优抚安置;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应山街道九龙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1<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0-22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关于调整2021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0-22
  • 信息来源:应山街道九龙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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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374 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 2021年6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525 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636 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52元/人·月,广水市 428 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536 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

区 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1272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860元/人·月,

广水市 813 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 1020 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23 元/人·月,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 2117 元/人·月。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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