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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村规民约
  • 发布时间:2025-04-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杨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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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 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 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 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 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委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喜事简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 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八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 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行为能力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偾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六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七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 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二十八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二十九条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小组、村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

第三十三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交村委会上报镇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五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户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一)如属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小组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土地内的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一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 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交纳的处罚金由村委会收取,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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