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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参保待遇等待期解释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0-01
  • 信息来源:杨寨镇左榨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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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居民参保待遇等待期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文件规定,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1、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设置参保缴费到账后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且不可修复;

2、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

(1)断缴少于4年待遇等待期月份数=3+N(断缴年数)-1】,其中3为固定待遇等待期月份数,【N(断缴年数)-1】为变动待遇等待期月份数,变动待遇等待期可以通过补缴以前年度参保费用来修复。

(2)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断缴超过4年待遇等待期月份=6+N(断缴年数)-4】,其中6为固定待遇等待期月份数,【N(断缴年数)-4】为变动待遇等待期月份数,变动待遇等待期可以通过补缴以前年度参保费用来修复。

(3)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国办发〔202438号)。

二、关于集中缴费期的时间口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文件,202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限为202491日至20251231日。关于原来随州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时间延长至次年2月底的规定,后期是否会依然有效,省医保局解释需要等待湖北省出台的《长效机制》细则进一步明确,目前我们只能告知参保人要在1231日前完成缴费,避免误导宣传错过缴费期产生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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