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019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杨寨镇
发文字号
杨党政办发〔2024〕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1-13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杨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5-01-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杨寨镇
  •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全镇下辖村、社区的所有资产、资源、资金。

二、机构设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1.杨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

  任:程胜国

副主任:杨  秋

  员:胡国庆、周  瑜、吴德凡、张锋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周瑜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德凡、张锋锐任办公室副主任,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农村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工作。

2.杨寨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

  任:胡国庆

  员:张锋锐、聂文文、汪婷婷(第三方代理人员)

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杨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履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3.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

  任:张锋锐

  员:丁赟、张玉婷、聂文文  

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杨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履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协助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产权交易工作。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资金使用。

6.根据《杨寨镇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村级项目工程。

7.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

8.完成杨寨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农管理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审核村级资金收支活动和报账业务。

4.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5.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

6.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杨寨镇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组织村级项目工程建设、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2.负责督促完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后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四、坚持“四议两公开”决策村集体重大事项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2.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变卖和报废处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

4.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5.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6.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严格监督管理

1.严格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要报经“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后上岗。报账员要按规范程序手续报账。各村(社区)备用金额度一次不超过5000元。

2.严格收支管理。(1)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2)村级所有支出,要按年初预算进行,监管代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入账。

3.严格债权债务管理。村级要严格执行预算方案,不合理的项目,监管代理中心可以调整或删减,同时每年度对债权债务明细账核实清理。不得举债进行工程建设和发放人员工资报酬。

4.严格财务监督。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要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5.严重违纪违法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无据收支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无政策依据发放人员待遇、报酬,或未履行规定审批手续、审核程序乱开支的;

4)违规处置“三资”,或擅自使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5)在集体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规操作;

6)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7)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8)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产权交易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杨寨镇负责解释。



杨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